五华县民政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补贴标准 | 城镇低保标准857/月/人,人均补差676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600/月/人,人均补差311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城镇低保通过工商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农村低保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2021.《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5438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补贴标准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6 倍 |
补贴渠道 | 城镇特困和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批准的特困供养资金统一拨入县邮政储蓄银行的特困账户。再由县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存入到分散特困对象的存折中。特困集中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下拔至五华县万福颐养院公账。 |
政策依据 |
2022.7.9《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5 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5438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补贴标准 | 0-70000元/人。 |
补贴渠道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县邮政储蓄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梅市民字【2014】35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5438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在本县、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人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长寿保健金。 |
补贴渠道 | ,由其本人或家人持对象的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2项复印成一页)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受理公示5天,并拍照上传,群众无异议后送当地派出所核对,报镇民政办(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统一社会化发放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9453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本县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的高龄老人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发放200元高龄老人补贴 |
补贴渠道 | 80—99周岁高龄老人,由其本人或家人持对象的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原件、复印件(2项复印成一页)到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受理公示5天,并拍照上传,群众无异议后送当地派出所核对,报镇民政办(公共服务中心)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县财政局统一社会化发放到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9453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六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
补贴标准 | 视家庭和个人生活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补贴渠道 | 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批准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统一拨入县邮政储蓄银行的专户。再由县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存入到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对象的存折中。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5438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每月每人195元 |
补贴渠道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下同 )、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 2.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上述流程报送市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5.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
政策依据 |
粤民规字(2021)1号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2242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261元 |
补贴渠道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户籍残疾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办理。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管理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下同 )、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审核。 2.县级残联组织自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3.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县级残联组织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4.不设县(市、区)的地级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按上述流程报送市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5.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组织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管理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 |
政策依据 |
粤民规字(2021)1号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2242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自理(半失能)。 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全护理(失能)。 |
补贴标准 | 全自理33(元/人月),半失能分散:486(元/人月)、集中:972(元/人月),失能分散:972(元/人月)、集中:1944(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批准的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统一拨入县邮政储蓄银行的特困账户。再由县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存入到分散特困对象监护人的存折中。特困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下拔至五华县万福颐养院公账。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54389 |
五华县林业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对森林整体质量较高、管护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补助。 |
补贴标准 | 2013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15元,2014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16.5元,2015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18元,2016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19.5元,2017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21元,2018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23.25元,2019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26.4元,2020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28元,2021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28.8元,2022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29.6元,2022年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增量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9.92元、2023年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30.4元,2023年生态公益林特殊区域增量损失性补偿资金每亩10.56元。 |
补贴渠道 |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贴对象,集体(或个人)的由县财政“一卡(折)通”银信帐户统一发放。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0983 |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补贴对象 |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属于农村低保户或五保户; 2、所居住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危房; 3、所居住房屋是唯一和长期自住的。 |
补贴标准 | 拆除重建的分散供养五保户每户3.75万元、低保户每户2.35万元、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每户4.35万元、边缘易致贫户每户4.35万元、其他脱贫户每户4.35万元。 |
补贴渠道 | 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
政策依据 |
五华县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6458 |
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已参保缴费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政策的参保人 |
补贴标准 | 2021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7000.00元,报销比例为75%,市外住院:备案或市外转诊报销比例不变;未备案或市外转诊报销比例降低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为85%,市外住院:备案报销比例不变;未备案报销比例降低1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补贴渠道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承保,医院即时结算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经梅州市医疗保障局确认无误后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零星(未在医院即时结算拿回医保局报销的)经梅州市医疗保障局确认无误后拨付参保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1.pdf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2.pdf 梅市医保函〔2019〕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28006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年满60周岁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 |
补贴标准 | 城乡60周岁以上且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每人每月从2020年7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180.00元。 |
补贴渠道 | 由五华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确认无误后发放到参保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2020〕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28013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种植水稻的农民 |
补贴标准 | 2013年、2014补贴标准78.43元/亩(其中:种粮弄着综合直补74元/亩种粮直补4.43元/亩),2015年补贴标准65.43元/亩(其中:种粮农资综合直补61元/亩、种粮直补4.43元/亩) |
补贴渠道 | 采取逐级上报制,首先由各村民小组负责统计各水稻种植户面积并上报到村委会; 村委会汇总上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到镇;各镇进行核实后汇总上报到县农业局和县 财政局;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汇总再进行审核,然后后上报到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 按省制定的补贴标准,计算出各户补贴金额,并通过县信用联社以“一 折(卡)通”发放到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农业局《转发《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和省级种粮直补)的通知》(梅市财工【2015】60号).pdf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和省级种粮直补)的通知》(梅市财工【2015】54号).pdf 五华县财政局 五华县农业局《关于拨付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补)的通知》(华财工【2015】9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11609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种粮农民 |
补贴标准 | 水稻15元/亩 玉米10元/亩 |
补贴渠道 | 采取逐级上报制,首先由各村民小组负责统计各水稻、玉米种植户面积并上报到村 委会;村委会汇总上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到镇;各镇进行核实后汇总上报到县农业 局和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汇总再进行审核,然后后]:报到市农业局和市 财政局•,按省制定的补贴标准,计算出各户补贴金额,并通过县信用联社 以“一折(卡)通”发放到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5】178号).pdf 梅州市农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省2015年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农字【2015】101号).pdf 五华县财政局 五华县农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华财农【2015】4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11609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 简称“购机者”)。 |
补贴标准 | 补贴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和广东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金额具体按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广东省 2021-2023 年中央财政农机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 |
补贴渠道 | 由购机户申请,县农机主管部门做好补贴机具的核实、公示等工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确认汇总,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21〕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58361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
补贴标准 | 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省级统一标准,每亩86元。 |
补贴渠道 | 由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后报镇,各镇负责填写各户补贴资金发放表进行村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传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上传至县财政局确认并在五华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通过县农村商业银行“一卡(折)通”形式把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各农户。 |
政策依据 |
五华县财政局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拨付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华财农〔2022〕33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11609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
补贴标准 | 结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船长和标定功率发放补贴. |
补贴渠道 | 由船主提出申请,镇级负责初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并做好补贴的公示等工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 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确认汇总,通过银行拨付发放到渔民个人银行账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 8116082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补贴标准 | 无 |
补贴渠道 | 无 |
政策依据 |
粤扶办〔2015〕164号 省扶贫办关于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3544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主体 |
补贴标准 | 按文件要求进行 |
补贴渠道 |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20﹞154号 |
政策依据 |
2020 12.23华府办函(2020)154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结束后视执行情况及有关上级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116097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脱贫对象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 |
补贴标准 | 保持现行帮扶政策不变 |
补贴渠道 | 政府统筹 |
政策依据 |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pdf 梅市明电〔2021〕110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3544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已承办养殖保险的养殖场 |
补贴标准 | 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核准,县财政局将补贴经费拨付到对应保险公司帐户,保险公司对承保养殖场保险责任内的死亡能繁母猪进行赔付补助。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51268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已承办养殖保险的养殖场 |
补贴标准 | 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核准,县财政局将补贴经费拨付到对应保险公司帐户,保险公司对承保养殖场保险责任内的死亡家禽、生猪进行赔付补助。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51268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条件的养殖场 |
补贴标准 | 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核准,县财政局将经费直接拨到对应帐户。 |
政策依据 |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文件 .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322398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评审择优确定的养殖企业 |
补贴标准 | 按市农业农村局实施方案执行 |
补贴渠道 | 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实施主体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2021年梅州市市级畜牧品种改良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322318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条件的养殖场 |
补贴标准 | 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核准,县财政局将经费直接拨到对应帐户。 |
政策依据 |
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文件 .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322398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条件的屠宰场和病害猪货主 |
补贴标准 | 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
补贴渠道 | 屠宰场提交当地驻场官方兽医现场监督屠宰企业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并签章确认的书面资料,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到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县级申报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县财政局将经费直接拨到对应帐户。 |
政策依据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文件.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322398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持有效船员证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2200元 |
补贴渠道 | 镇级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渔民帐户。 |
政策依据 |
五华县捕涝渔船油价补贴及禁渔期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8126071 |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补贴标准 | 失独每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
补贴渠道 | 每月月底由县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到奖励对象的邮政银行账号 |
政策依据 |
五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转发广东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华人口计生字【2009】13号) - 副本.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2363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省农村户籍居民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没有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为止。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50元。 |
补贴渠道 | 每月月底由县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到奖励对象的邮政银行账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2363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120元 |
补贴渠道 | 每月月底由县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到奖励对象的邮政银行账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 - 副本.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2363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2)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3)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120元 |
补贴渠道 | 每月月底由县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到奖励对象的邮政银行账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2363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1)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2)具有广东省户籍;(3)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龄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龄满55周岁的女性;(4)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
补贴标准 | 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900元,20至30年的每人每月800元,10至20年每人每月700元,由省、市、县、村按4.8:1.6:1.6:2比例分级负担。 |
补贴渠道 | 由县财政通过邮政银行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粤卫〔2012〕166号--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33656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补贴范围为广东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所属的行政村卫生站;补贴对象为经注册并经我县审核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下同),每村一名,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 |
补贴标准 | 列为补贴对象的行政村卫生站医生,从2023年起,每人每年补贴2.5万元。对一村两站的,省补助资金总额不增加,按卫生站数平均分配或以服务人口数按比例分配。 |
补贴渠道 | 由县财政通过邮政银行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336569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省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
补贴标准 |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200元。 |
补贴渠道 | 每月月底由县财政局通过邮政银行发放到奖励对象的邮政银行账号。 |
政策依据 |
B-18年 国家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 副本.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4423631 |
五华县教育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20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五华县财政局根据县教育局审定编制拨付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学校零余额账户,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1.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pdf 2.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736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20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五华县财政局根据县教育局审定编制拨付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学校零余额账户,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1.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pdf 2.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736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学前教育在籍就读3-6岁困难儿童。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年1000元 |
补贴渠道 | 五华县财政局根据县教育局审定编制拨付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学校零余额账户,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1.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pdf 2.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7226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无 |
补贴标准 | 无 |
补贴渠道 | 无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衔接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736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无 |
补贴标准 | 无 |
补贴渠道 | 无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衔接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736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补贴渠道 | 五华县财政局根据县教育局审定编制拨付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学校零余额账户,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1.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pdf 2.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7226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指外省户籍建档立卡)、 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
补贴标准 | 省一级学校每学期每人1070元、市一级学校每学期每人940元、县一级学校每学期每人910元。 |
补贴渠道 | 学生持相应的证件在就读学校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
政策依据 |
1.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pdf 2.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7361 |
五华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新入学残疾人大学生。 |
补贴标准 | 专科生10000元,本科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0元,博士研究生30000元 |
补贴渠道 | 由省残联直接汇入补贴学生对象的账号 |
政策依据 |
93号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0778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本县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持有效二代残疾人证 |
补贴标准 | 每户(人)3000元、5000元,具体详见本年度的实施方案。 |
补贴渠道 | 县残联造册,县财政局核发。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2023年五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4992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五华县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350元/年 |
补贴渠道 | 政府购买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2022〕4号 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392823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五华县户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重度(一、二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120元/年 |
补贴渠道 | 政府购买 |
政策依据 |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粤人社规〔2022〕29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392823 |
五华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2023年度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归侨、困难归侨子女(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 |
补贴标准 | 2023年度纳入低保、散居“五保”的困难归侨生活帮扶金标准为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按4000元/人/年,困难归侨临时帮扶金按3500元/人/年进行资金预算分配。归侨临时帮扶标准金和困难归侨子女助学金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10000元,特别困难的可提高标准,大病补助的住院或特殊门诊自费金额作为界定标准,自费3000元以上给予500元至10000元的补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以上明确的标准范围结合资金总额和帮扶人数灵活制定。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同一申请理由只能发放一次补助。 |
补贴渠道 | 直接汇入对象帐户 |
政策依据 |
印发《2023年度华侨事业费资金分配和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3282 |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20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学生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向学校申请。学校审核资助对象,经梅州市人社局、广东省人社厅核统后,按照文件要求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中。 |
政策依据 |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963123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一)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八)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补贴标准 | 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
补贴渠道 | 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和发放补贴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2831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毕业5年内)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劳动力;4、返乡创业人员。5、创办驿站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
补贴标准 | 10000元 |
补贴渠道 | 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和拨付。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28311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且近3年内不存在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技能补贴行为的,均可按本办法申领技能补贴:(一)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二)持有我省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外省在粤务工人员,以及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粤就业的港澳台人士;(三)余刑在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 第十条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原则上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且以本次申领成功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能提出下一次申请;每个技能等级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已享受过技能补贴的,申请技能补贴须持有其他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政策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补贴标准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成本、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需求、以及省级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总量等情况,制定在全省实施的各职业(工种)、专项能力的技能补贴指导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纳入当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高级(三级)以上资格的,允许补贴标准适当上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30%,对当地供过于求的职业(工种),允许加大下浮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第十四条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指持有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残疾人申领技能补贴,同时给予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
补贴渠道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相关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经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直接支付或通知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指定帐户,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确定。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0298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以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
补贴标准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补贴渠道 | 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和拨付。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28311 |
五华县水务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水务局 |
补贴对象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补贴标准 | 600元/人/年(2016年至2025年) |
补贴渠道 |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到移民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粤府〔2006〕115号)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粤水规范字〔2019〕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1).pdf 粤水规范字〔2017〕1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业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6691 |
五华县医疗保障局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特困、五保、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建档立卡、流浪乞讨人员、低收、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补贴标准 | 特困、五保、孤儿 :(起付金+个人自付-大病报销)*100%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建档立卡、流浪乞讨人员、低收:(起付金+个人自付-大病报销)*85%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付金+个人自付-大病报销-7000)*80% |
补贴渠道 |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承保,经五华县医疗保障局审核批准后,发放到困难群众账户上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20〕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888990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五华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在医院即时结算人员) |
补贴标准 | 市内住院:一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9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50元,报销比例8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50元,报销比例65%。异地就医经办理备案手续的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报销比例60%;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起付标准1600元,报销比例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顺产补助1300元,剖宫产补助1500元,白内障单眼补助1700元。 |
补贴渠道 | 由五华县医保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做单交由五华县医保局财务股拨付到患者本人或监护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18〕2号.PDF 梅市医保规〔2021〕3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2019]1号.pdf 梅市医保函〔2019〕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38727 |
主管部门 | 五华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已参保缴费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政策的参保人 |
补贴标准 | 2023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人员起付标准个人自付7000.00元,报销比例为75%,异地就医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不变,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报销报销比例降低2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为85%,异地就医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不变,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报销报销比例降低1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特殊门诊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个人自付7000.00元,报销比例为75%,年度限额不变。 |
补贴渠道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承保,医院即时结算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经梅州市医疗保障局确认无误后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零星(未在医院即时结算拿回医保局报销的)经梅州市医疗保障局确认无误后拨付参保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2019]1号.pdf 梅市医保规〔2020〕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1).pdf 梅市医保函〔2019〕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工作的通知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4428006 |